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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提起理由的要求
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,又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。为了维护生效判决、裁定的严肃性及稳定性,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,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只有经过认真审査,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、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,才具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。
(二)提起理由的具体情形
1.原判决、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
原判决、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。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:
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、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;
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、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。
2.原判决、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
没有正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和执行刑事政策,导致定罪不准,量刑显失公正。主要表现是:
①有罪判无罪,无罪判有罪,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。
②重罪轻判,轻罪重判,置刑不当。
③认定罪名不正确,一罪判数罪,数罪判一罪,影响定罪盘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。
④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。
⑤对具有法定从重、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的,没有依法从重、从轻、减轻处罚,使量刑显失公正。
3.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,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
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正确裁判案件的保证,如果违反,则无以保证裁判的正确作出。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,以至于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,亦是提起审判监锊程序的理由。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: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;违反回避制度;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,等等。
4.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,有贪 污受贿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判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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